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我校科级干部管理,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科级干部队伍,根据中央和省委干部选任有关规定和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管理科级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原则;
(五)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六)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七)民主集中制原则;
(八)依法办事原则;
(九)分类选拔、管理原则。
第三条 科级干部岗位职数根据学校实际,按精简高效原则设定。科级干部主要是指党政管理岗科级干部。党政管理岗包括:党政群团机构内设的科级岗位;教学机构内设的专职组织员、总支办公室主任(分团委书记)、党政办公室主任;教辅机构内设的办公室主任、综合科科长等管理岗位。
教研室主任、实验室主任、大师工作室内设的科级岗位、教辅机构内设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属于专业技术性岗位,其管理工作人员由教学、实验等系列的教师兼任,享受相应的科级待遇。专职政治辅导员属于德育专业技术岗人员,同时具有管理人员身份。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体在职教职工(含人事代理人员)。
第五条 学校党委授权党委组织部、人事处负责科级干部和专业技术性管理人员的选拔、任免、管理工作,重大事项报党委研究确定。其中,党委组织部负责党政管理岗干部的选拔、任免和管理工作,人事处负责专业技术性管理人员的选拔、任免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资格
第六条 科级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水平,带头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有改革开放意识,献身教育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与学校发展实际相结合,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与所担任职务相适应的综合管理、协调和处理问题的能力,有胜任本职工作的文化水平、专业知识和奉献精神。
(五)正确行使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师生,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
(六)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七)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七条 担任科级干部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任科级职务的,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均须为合格或以上等次,同时应当具备下列资格之一:
1.工作满三年的本科毕业生;
2.工作满一年的硕士毕业生;
3.工作见习期满的博士毕业生;
4.在其他单位具有副科级任职或挂职(由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经历者。
(二)新提拔科级干部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
(三)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八条 党、团科级岗位干部,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等。
第九条 专业技术性管理人员的资格及有关待遇:
(一)专业技术性管理人员应具备的资格参照第七条执行,同时应遵守学校相关管理规定。
(二)博士毕业生工作满一年,特别优秀,实绩显著,可以直接享受科级待遇。
(三)具有博士学位及副高级以上(含)职称的人员,特别优秀者可以直接聘任为教研室主任、实验室主任、大师工作室负责人等。
第十条 科级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科级职务,但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
第三章 选拔任用程序
第十一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要按照“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的程序进行。
(一)动议。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及各部门根据组织人事部门核定的科级干部职数和干部缺职情况,向党委组织部提出科级干部补充调整的请示。党委组织部在沟通协调的基础上,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初步建议向分管校领导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二)民主推荐。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及各部门根据党委组织部审批的方案,进行民主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三)组织考察。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及各部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并负责组织实施考察工作。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要进行全面考察,形成书面考察材料,报党委组织部。征求纪委(监察处)、计生等部门意见。实行干部考察责任制。
(四)讨论决定。党委组织部综合各方面情况,召开部务会,研究审定,呈分管校领导审批;党政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纪委、人事处、财务处等重点部门科级干部报校党委审批。
(五)公示。党政管理岗科级干部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学校研究通过的拟任科级干部人选,由党委组织部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任职。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由党委组织部办理任职手续。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性管理人员的聘任程序,适当参照第十一条执行。人事处在完成专业技术性管理人员聘任工作后,要把聘任文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三条 讨论决定前,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及各部门确定的专业技术性管理人员考察对象,需商相关职能部门同意后报党委组织部研究。教研室主任、实验室主任、大师工作室负责人,商教务处同意;专职组织员、总支办公室主任(分团委书记)、辅导员,商学生工作部同意。
第十四条 党政管理机构科级干部的调整补充,原则上实行党政管理机构内部交流,必要时从教学单位或教辅机构选调。
第十五条 科级干部实行任期制,原则上每届任期三年。全校科级干部任期统一计算,换届后个别提拔、调动的不单独计算任期。
第十六条 积极推行科级干部交流制度。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原则上要进行交流或者轮岗。
第十七条 根据学校发展和各单位、各部门需要,必要时进行全局性或局部的科级干部竞争上岗。进行全校性竞争上岗时,由党委组织部统一组织;局部的科级干部竞争上岗,在党委组织部的指导下,可以由用人单位或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竞争上岗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工作方案,公布职位、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评,比选择优;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讨论决定;
(六)公示;
(七)履行任职手续。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科学规范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
第十八条 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将党政管理岗科级干部和专业技术性管理人员任职文件等整理后归入干部人事档案。
第十九条 实行科级干部任职回避制度。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管理服务部门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管理服务部门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第二十条 实行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制。
第四章 管理考核
第二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全校科级干部和专业技术性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及考核工作。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及各部门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本部门科级干部和专业技术性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及考核工作。
第二十二条 科级干部和专业技术性管理人员在校内跨单位调动,需由用人单位与组织人事部门充分沟通,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之后方可进行。由于机构调整、集中调整等原因,涉及干部的安置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研究。转岗人员自调离岗位的次月起,不再享受原岗位待遇。
第二十三条 科级干部和专业技术性管理人员因个人或其他原因,可以提出辞去现任职务。个人申请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科级干部和专业技术性管理人员应予以免职:
(一)领导水平和工作能力不能胜任岗位职责要求的;
(二)不能任满一届的;
(三)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四)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五)辞职或者调出的;
(六)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七)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应当免除现职者;
(八)选拔到上一级及以上岗位的,其职务自行免除,若确因工作需要兼任的,须经研究批准。
第二十五条 降职或免职的科级干部和专业技术性管理人员,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处分期满,表现突出,符合选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任用。
第二十六条 若任命文件中无特殊说明,科级干部和专业技术性管理人员的任职时间自下发任职文件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 科级干部和专业技术性管理人员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
(一)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用人单位具体实施,与学校全员考核一并进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档。
(二)专职组织员、辅导员、教研室主任、大师工作室负责人等需要进行专项考核的专业技术性管理人员,由相关职能部门按要求进行专项考核。专项考核须提前向组织人事部门报备,组织人事部门派人参与专项考核工作。
第二十八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者具有优先评先、评优资格;连续两年考核优秀,具有优先晋职资格。
(二)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等次者,由单位负责人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要求限期整改,且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等次者,予以降职使用;连续三年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等次者,予以免职。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者,当年予以免职。对违纪违规的科级干部和专业技术性管理人员,予以党纪、政纪处理。
第五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二)不准在干部推荐、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三)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
(四)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三十条 实行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出现用人失察失误的,或存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在干部群众中造成较坏影响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三十二条 对拉票贿选、搬弄是非、制造和散布谣言、诬告中伤他人的行为,要严肃查处,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 校纪委、监察处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对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十四条 全校党员、干部、群众对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本级或上级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检举、申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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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