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规定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4/28 21:23:43 来源:
1.我校毕业生一律使用由国家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制表,河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制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一律以原件为准,复印件无效。
2.为加强协议书的管理,实行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人一份(三张),一人一号,逐人登记的办法,由招生就业服务中心将协议书编号指定到每位毕业生,以便办理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签章手续。
3.各院系领取协议书后,要认真核对协议书编号,并按照协议书编号与毕业生对号发放,毕业生将本人的基本情况及意见填写完后到各院系盖章(行政章),然后以院系为单位到招生就业服务中心盖章。凡协议书编号与毕业生姓名不一致者,一律作为无效协议处理。
4.凡预报名参加专升本的毕业生,原则上暂不发放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如中途放弃专升本,有意向就业的毕业生,凭各院系出具的放弃升本同意就业的证明材料,到招生就业服务中心领取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5.协议书要妥善保管。毕业生之间不得互换或转让协议书。否则,一经发现,作无效协议处理,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6.每个毕业生只能使用一份(三张)协议书与一个用人单位签约,不得多头签约。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书的,应及时将一份协议书交招生就业服务中心,其余一份由毕业生保管。协议书一旦签订原则上不允许违约,因特殊情况须违约者,应先征得用人单位的书面同意。于毕业当年的9月1日后,到院招生就业服务中心递交违约申请书,经学校研究批准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再予以办理改派手续。
7.已签订就业协议又被专升本学校录取的毕业生,在征得用人单位的书面同意后,到招生就业服务中心领取录取通知书;已领取就业协议书但未签约的毕业生,凭未签约协议书到招生就业服务中心领取专升本录取通知书。
8. 协议书须妥善保管,若协议书丢失,原则上不再补发。特殊情况需补发者,应由本人写出申请,所在院系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字,盖院系行政章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一个月,经调查确属丢失的,于毕业当年7月1日后到招生就业服务中心领取新的协议书。
9.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已签订就业协议书,但却以丢失或其他非正当理由再次领取就业协议书重新就业,而被原签约单位追究的,毕业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学校根据具体情况缓期一年派遣。
二〇一七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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