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的藏书是我校的国有财产,是学校教学、科研和师生文化生活不可或缺的文献信息资源,所以丢失或损坏图书都是一种不文明的违章行为。为使我校资产不受损失,使文献信息资源能够很好地重复利用,特制定本赔偿细则。
一、基本原则
1.书刊轻微污损的,暂停其借阅权限,或根据图书的损坏程度处以相应的罚金。
2.图书污损严重或丢失的,可购买同版本书刊赔偿;当不能用同版本赔偿时,以该书刊原价的2倍金额赔偿。
二、老旧图书赔偿规定
1.丢失1985年以前出版印刷的图书,按书价的15--20倍赔偿;1985年以前的、复本数为2以下的图书,按书价的25倍赔偿。
2.丢失1986--1995年出版印刷的图书,按书价的10--15倍赔偿;这期间的复本数为2以下的图书,按书价的20倍赔偿。
3.丢失1996--1999年出版印刷的图书,按书价的3--6倍赔偿;这期间的复本数为2以下的图书,按书价的10倍赔偿。
4.图书馆工作者更应该以身作则,如有违章者,同样按上述条款办理。
3.爱护图书人人有责,所以读者借书时要自行检查,如发现问题,要当场向图书馆工作人员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