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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质量建设和内涵建设,充分发挥督导工作在学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运行中的作用,进一步规范学校两级教育教学督导管理,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我校教育教学督导管理办法。
第二条 教育教学督导工作坚持“以导为主、以督为辅、督导结合”的工作原则,以保证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校基层教学组织建设、为学校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依据、不断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水平为目标。
第三条 学校两级教育教学督导由校教育教学督导(简称校级督导)和院(部)教育教学督导(简称院(部)级督导)组成。
第四条 校级督导的工作职责
(一)加强对基层教学组织建设的督导和检查,并就教学组织教学管理制度建设、教学档案规范管理、教研活动开展情况等进行重点检查,全面促进基层教学组织建设。
(二)促进课堂教学质量提高,淘汰“水课”,打造“金课”。深入教学一线,在全校范围内开展听课,并就听课情况与任课教师交换意见,提出指导和改进建议。教学督导每周听课不少于4个课时,并侧重对实践教学环节的听课与检查。
(三)考察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等情况,提供咨询意见和改进建议。
(四)参与期初、期中、期末教育教学检查,反馈检查意见。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五)巡视校容校貌,发现问题,提出督导意见和建议。
(六)巡察学生食堂和教工食堂的饮食质量、价格、卫生、服务状态等,征询师生意见,并向学校反映,提出整改建议。
(七)巡察学生公寓的服务质量、管理状况、安全卫生等。
(八)巡察学生管理、安全保卫和后勤服务等方面的情况,发现问题,提出督导意见和建议,教育督导每周巡视不少于2次。
(九)对校内行政、教辅、后勤等部门的管理和服务状况进行督察。
(十)发现教育教学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提出褒扬好人好事好经验的建议。
(十一)受学校委托或根据自己发现的可能影响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
(十二)根据师生提供的信息,有针对性地进行考察、核实和督导。主动做一线教师和学生的代言人,向领导反映民意;主动做学校总体工作部署的宣传员,为建设幸福校园做贡献。
(十三)加强督导信息平台建设,发挥督导工作在教学诊改中的作用。通过督导信息平台,将听课情况、巡视情况及时反馈相关部门,并跟踪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十四)定期召开教育教学督导例会,汇总分析督导情况,并分别通过《督导内参》、《督导通报》等渠道向校领导、中层干部或全校师生通报。重要问题及时报校领导研究解决。
(十五)对院(部)级督导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十六)完成学校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院(部)级督导的工作职责
(一)加强对所负责院(部)基层教学组织建设的督导和检查,促进院(部)基层教学组织建设。
(二)对所负责院(部)开展听课并与任课教师交流,每周听课不少于2个课时,并以实践教学环节听课为主。
(三)考察所负责院(部)的教风、学风建设等情况,为院(部)提供咨询,向学校报告基层工作信息。
(四)参与所负责院(部)的期初、期中、期末教育教学检查,反馈检查意见。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五)发现教育教学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提出褒扬好人好事好经验的建议。
(六)受教育教学督导室或院(部)委托,对师生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并提出督导意见。
(七)听取教师和学生对院(部)管理工作的意见,向院(部)主要领导反映;听取教师和学生对学校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通过教育教学督导室向学校反映。
(八)受学校教育教学督导室或院(部)委托,对可能制约院(部)教育教学质量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
(九)加强督导信息平台建设,发挥督导工作在教学诊改中的作用。通过督导信息平台,将听课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相关部门。
(十)主动做一线教师和学生的代言人,向领导反映民意;主动做学校总体工作部署的宣传员,为建设幸福校园做贡献。
第六条 校级督导的设置和任职条件
校级督导定额为12人左右,一般聘请退休老领导和老教师、老专家专职担任。校级督导的任职条件主要有: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学校,能带头贯彻执行学校党委的工作部署,与学校的办学思想保持一致。
(二)熟悉高等职业教育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熟悉高等职业教育的办学规律,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遵纪守法,公众形象好。
(三)德才兼备,与人为善。教学督导一般应具备副高级(含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退休前从事教学工作15年以上,教学效果长期得到好评。担任过一定领导职务的退休教师优先。教育督导一般要有担任学校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的经历,熟悉管理或后勤服务工作。
(四)教育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高,在专业建设或管理方面有较深造诣。
(五)对督导工作热情高,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六)责任心强,办事公平公正,严于律己,坚持原则,工作认真负责,敢说真话,实事求是。为了工作不怕担责任,不怕得罪人。
第七条 院(部)级督导的设置和任职条件
每个教学院(部)设院(部)级督导组1个,人员定额为3人左右。院(部)级督导一般由院(部)具备条件的教师或退居二线的老领导兼任。院(部)级教育教学督导的任职条件主要有: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学校,能带头贯彻校党委和院(部)的工作部署,与学校的办学思想保持一致。
(二)熟悉高等职业教育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熟悉高等职业教育的办学规律,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遵纪守法,公众形象好。
(三)德才兼备,与人为善。一般应具备副高级(含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专职教学工作10年以上,教学效果长期得到好评,曾经担任过一定领导职务的教师优先。
(四)教育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高,在专业建设或管理方面有较深造诣。
(五)对督导工作热情高,身体健康,属在职教职工。
(六)责任心强,办事公平公正,严于律己,坚持原则,工作认真负责,敢说真话,实事求是。为了工作不怕担责任,不怕得罪人。
第八条 校级督导的遴选。校级督导由教育教学督导室推荐,并报分管校领导遴选确定。
第九条 院(部)级督导的遴选。院(部)级督导由院(部)主要领导或教育教学督导室提名推荐,教育教学督导室初步筛选后,报分管校领导遴选确定。
第十条 校级督导的聘任。校级督导由学校聘任,教育教学督导室负责校级督导的日常管理和服务。
第十一条 院(部)级督导的聘任。院(部)级督导由教育教学督导室聘任,教育教学督导室负责院(部)级督导的日常管理和服务。
第十二条 校级督导的考核由教育教学督导室根据校级督导的出勤情况、听课情况、巡视情况等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院(部)级督导的考核由校级督导和教育教学督导室根据院(部)级督导的出勤情况、听课情况、巡视情况等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督导的劳务报酬统一纳入学校绩效,由人事部门发放。校级督导按照每人每月2200元标准,院(部)级督导按照每人每月600元标准,教育教学督导室负责进行考核,并按照学校绩效发放安排报人事部门进行发放。
第十五条 督导劳务报酬将根据学校政策和同地区同类学校的标准适时调整。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育教学督导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12月25日